达市环法罚〔2024〕123号
达县恒生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
法定代表人:冯XX
身份证号码:513XX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
2024年10月2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达州东部经开区麻柳镇太阳山村9组新建的一个砂石加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24年9月开工建设,已建有两条砂石加工生产线,其中一条砂石加工生产线已基本建成。另外一条砂石加工生产线已安装1台振动筛和1台破碎机。已基本建好的那条砂石加工生产线,已建有鄂破机1台、细破机1台、振动筛1台,7条传输皮带(含传输机)。正在建设的这条砂石生产线已安装1台振动筛和1台锤碎机,5条皮带(含传输机)已运来还未安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字〔2024〕1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元整(小写:166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